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凤凰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凤凰县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底与权力,探索拓展提升村集体经济发展质量与实力的路径,规范村集体经济管理与支出,着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力、领导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清资确权
第一节 集体资产清查
第二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主要有以下三类:(一)农用地。主要指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待界定农用地。(二)建设用地。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他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主要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待界定未利用地、公益林地、商品林地等。
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清查,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不确认价值;资源性资产清查工作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开展清查工作,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第三条 农业资产清查。农业资产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2016年以来各村(社区)养殖的猪、牛、羊、鸡、鸭、鱼、龙虾等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并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查清两者是否相符),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价值、生长阶段及死亡等情况。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清查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存在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二)经济林木资产。清查核实2016年以来种植的黄金茶、油茶、雪茶、猕猴桃、蚕桑、迷迭香、瓜蒌(吊瓜)、柑橘、擂竹、葡萄、蓝莓、中药材、苗木等经济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并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查清两者是否相符),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及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清查,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逐一核对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查清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核对清查。承租的固定资产,由承租方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未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第五条 在建工程清查。在建工程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采取实地盘查方法清查,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要查清竣工财务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第六条 无形资产清查。无形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如旅游资源有偿使用。清查时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七条 长期投资清查。长期投资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如上级项目入股资产、大坪农旅融合项目、气调库、迷迭香、光伏、国有公司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厂、竹山乡村旅游项目等。重点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核对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八条 流动资产清查。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要核对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具体数额、存量等。
第二节 资产确权
第九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含农村社区,下同)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和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工作要区分不同层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三条 由县财政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县财政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依法依规确认所有权。
第十四条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资源性资产权属的界定要依法依规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及森林资源档案等为依据,明确权属,避免破坏、损毁、撂荒。
第十五条 农业资产权属的界定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一是凡县财政投入发展的产业,村集体享有相应的所有权、监管权和收益权;二是根据取得资产的不同方式,签署合同明确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和占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要依法依规补充签订书面合同。
(一)茶叶产业。凡县财政投入发展的茶叶产业,村集体可抽取5%股份收益或从每斤茶叶鲜叶销售款中抽取1元钱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暂无明确经营主体的茶叶产业,初始阶段由村集体管护,产生收益后允许新型经营主体回购产业,经第三方对产业进行财务核算,新型经营主体在补足县财政投入及村集体管理成本差价后可购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原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在补足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管理成本并满足村集体至少占有10%股份的条件下可赎回所承包土地种植的茶叶产业。
(二)猕猴桃产业。凡县财政投入发展的猕猴桃产业,托管服务的产业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权属于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产生收益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原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和原非贫困户分别从每亩鲜果抽取50斤、100斤折价的标准连续5年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三)雪茶产业。凡县财政投入发展的雪茶产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原建档立卡已脱贫户每斤鲜叶提取1元、原非贫困户每斤鲜叶提取1/5产量的标准连续5年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四)蚕桑产业。凡县财政投入发展的蚕桑产业,产生收益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原建档立卡已脱贫户、原非贫困户从每公斤蚕茧销售款中分别抽取1元、2元的标准连续5年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五)其他产业。凡县财政和省、州工作队投入发展的其他产业,均要签订相应合同,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和占比,并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权属的界定方式为依法依规以已有登记成果为依据进行明确。根据取得资产方式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资产经营主体签署相应合同明确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收益权和相应权益占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要依法依规补充签订书面合同。如小蚕共育室等产业附属设施,村集体享有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收益与村集体经济挂钩。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权属的界定方式为依据在建工程合同明确权属,工程完工后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予以明确权属。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权属的界定形式为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合同等记录明确权属。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权属的界定方式为:原则上村集体经济收益占比为5%—10%,具体占比按合同明确。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权属的界定方式为依据相关合同、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明确权属。
第二十一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章 发展路径
第一节 盘活村集体资产
第二十二条 厘清资产家底。逐级逐项登记好村集体资产,做好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查摆涉及村集体资产的协议、合同存在的问题,对不合理、不合法、未履约的合同或协议,要及时有效处理。固定资产如村级学校、闲置村部可采取出租、联营或整体打包折股量化入股;资源性资产如山林、土地、荒地等可以采取整体招租开发、合作开发或联营建设成企业生产原料基地;经营性资产如基地、大棚、水电、光伏等可以采取整体招租、合资、联营、占股等方式进行处置;无形资产可采取转让、折股量化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节 发展种养业
第二十三条 因村制宜,优选特色种植发展。在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基础上,因村制宜,厘清经营主体,选择县主导的茶叶、猕猴桃、优质稻、迷迭香等特色产业,明确收益占比,增加村集体收入。强化产业管护,提供相应的机耕服务、技术服务、苗木等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建立相应的利益联结,有效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优化环境,吸引企业共同发展特色产业。利用土地、旅游等资源,吸引企业到村投资发展种、养产业园,村级可以参与管理、入股、建设养殖业的原料基地等方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三节 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五条 加强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有旅游资源的村,要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经营特色农产品超市,建设一些门面用于出租和利用村公共服务设施整体打包出租旅游开发公司停车、民族演艺、农事体验、展馆等,开发与生产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等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节 管理公共资源
第二十六条 强化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考核。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公益性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果未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则扣除绩效工资并将所扣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二十七条 管理好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各村要管理好村自来水、育苗大棚、烤烟棚等公共资源,坚持使用者付费原则,规范使用者付费进入村账,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五节 拓展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发展农机服务。对于地势较平、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村,可以发展半机械化服务,通过组建农机服务队,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和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等业务,实行按面积向农户收取相应费用并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二十九条 加工对接市场服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购本村农产品,并简易分类加工,获取购销差价,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六节 发展农村新业态
第三十条 村集体可以发展经营生态休闲农庄,通过配套餐饮、开展农事体验、农产品出售、住宿、垂钓、露营等业态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节 推进宅基地改革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入。确定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标准、方式,通过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央、省关于宅基地改革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探索对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符合规划的违法违章住宅、继承、赠与等宅基地所有权人有偿使用模式,村集体可以将有偿使用费的一定占比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增值收益收入。积极通过转让、赠与、继承、择位竞价、抵押处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等方式实现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一定占比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规划管控收入。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范围,通过自营、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根据中央、省关于宅基地改革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探索对宅基地进行规划管控并有偿使用模式,费用的一定占比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三十四条 宅基地复垦收益。通过宅基地退出,有序开展整治,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宅基地进行统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市场交易,获得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
第八节 组织劳务生产
第三十五条 组建劳务机构。村集体可以组织专技人才,成立劳动力输出服务站,为企业等提供钟点工、短期工、长期工,通过劳务介绍费返还实现增收;还可成立农建队,承担以工代赈、一事一议、土地增减挂、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建设,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九节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日常生活超市经营。由村级领办或创办村供销合作社,通过经营日常生活用品获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土地流转。村支两委将村民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起来,再整合流转给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建设经营,通过提供生产、用工等有偿服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