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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5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凤凰县“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改企”“四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加快县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县域企业做大做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个改企”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

第三条  “四上”企业是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达标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求是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要求是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求是:1.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2.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3.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四条  完善注册登记工作。在我县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凡符合条件的,鼓励其登记为企业法人;对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和引导其变更为企业法人。

第五条  积极做好企业培育。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林业局、县邮政局等单位要做好大个体户的培育或转企业工作,深入各类经营主体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帮助其解决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报为“四上”企业,并加强后期跟踪管理,确保规上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条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已完成原始积累且具备限上条件的个体经营户,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文旅广电局、县住建局等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其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对存在瞒报漏报经营业绩、存在偷税漏税、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积极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拟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确保其非工业产权类特殊知识产权得到延续和保护。“个转企”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升级后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个转企”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企入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个转企”“企入规”零费用,在转型过程中,各部门在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日不得超过3天。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免征契税。

第十条  “个转企”后,对符合国家、省、州各类有关扶持奖励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先给予支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个转企”后,连续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留县部分的100%给予奖补。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后,在同等生产经营情况下,企业转型升级当年新增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下同)由县财政年底以奖励的方式一次性返还给企业。

第十二条  对各行业达到限额以上并主动申报进入限额以上统计系统的企业(含批零住餐入统个体),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入规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个转企”并同时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原材料使用,以及政府采购的商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择县内企业法人,重点考虑县内“四上”企业。

第十四条  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原则上优先选择到我县“四上”企业进行消费(县内“四上”企业无法提供的消费除外)。

第十五条  实行入库奖励。对当年申报成功的“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规范统计台账、购置网报设备等):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存部分超过10万元的奖励3万元;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达不到10万元的奖励2万元;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达不到5万元的奖励1万元;当年实现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在5000元以上达不到2万元的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个转企”和“四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实行年度考评奖励。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对入规企业和“四上”企业(含批零住餐入统个体)进行年度考评。对生产经营业绩突出、完成当年目标任务、会计和统计台账完整、数据上报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统计上报销售额增幅10%以上的企业(含批零住餐入统个体)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统计补助。由县统计局负责对“个转企”“四上”企业(含批零住餐入统个体)统计或会计人员网报业务、台账管理规范等进行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对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数据且上报数据有支撑的统计员或会计每月给予200元补助,并纳入每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享受其他扶持政策。“个转企”和纳入培育库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以下政策:用地、人才引进等扶持政策;品牌建设和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促进“四上”培育库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推荐“四上”培育库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专项资金及贴息资金扶持项目。

第四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培育名单、湖南省服务业“双百工程”对象、省级以上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认定名单,须为联网直报库企业且经同级统计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名单、享受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为联网直报库内企业,对已纳入政府定点采购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优先考虑积极主动配合转为企业。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定点采购企业,要引导其主动申报国家统计系统中规模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应改未改”的个体工商户和达到入库条件但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刻意偷逃税款、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而拒不入库的企业和个体户,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成功申报纳入联网直报库但在库未达3年以上的企业,不得享受后续政府资金支持、项目扶持等政策。对恶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快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各乡镇为成员的凤凰县市场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四上”企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统计局局长、相关县直责任单位、各乡镇、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统计局,由县统计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一把手对“四上”企业培育及申报工作的成效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各有关部门依照掌握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分行业建立“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库。各有关部门应对列入培育库的企业予以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并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培育库名单每年年初审定,及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职能职责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培育入规工作,依托优势资源和龙头企业,引进培育一批低能耗、无污染、高附加值的工业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优化升级一批现有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研发打造一批名优产业;负责每月跟踪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重点培育的工业企业、年内有望入规的新增企业,力促更多企业达到规模标准。负责做好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与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入规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大个体户)培育入规工作,包括租赁业,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会展及相关服务等商务服务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指导和协调做好大个体户的培育或转企业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争取外地建设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县内注册,培育没有资质的企业取得建筑业资质。负责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企业的培育入规工作;负责加强后期跟踪管理,确保规上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企业的培育入规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入规的牵头工作,综合协调解决规模以上服务业培育入规相关问题;负责新建或技改工业企业的备案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协同配合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开展全县单位“入规”申报及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完善“四上”单位基本单位名录库,定期更新和维护联网直报单位名录库信息;负责定期发布和通报全县“四上”单位“入规”工作进度及排名结果等统计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按季提供新增企业名单及“四上”企业申报中所需的资料,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指导和监督达到规模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并按规定简化、优化登记手续;负责依照申请人意愿,引导将达到规模标准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县税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规模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情况,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化转型企业的税务登记,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单位“入规”工作;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中税务事务所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四上”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和州级要求的培育配套资金;负责商务服务行业中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仓储业各类客货运公司、水上运输业、物流运营业、出租车公司、各类驾校、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类,卫生行业各类私立医院、体检中心、月子会所、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教育行业各类私立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幼儿园、艺术学校、民办学校的培育入规工作;负责做好体育行业各类私立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健身场所、武术学校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新闻和出版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安全保护服务行业保安公司、押运公司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法律服务行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殡葬服务、康养服务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中介机构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合作社及农业服务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引导涉农企业延长生产链,组建公司或专业合作社,将其加工或销售剥离出来,纳入工业或贸易统计范围。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渔业服务业、兽医服务业、饲料经营和其他畜牧服务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管理业、水利水电监理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勘查、国土评估、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负责做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合作社及林业服务类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做好邮政业快递公司的企业培育入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责任部门抓好本辖区“四上”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

凡申报入规成功的企业和已经是四上在库企业,能够享受到的所有优惠政策和相关奖励及补助,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落实到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将“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奖惩按《中共凤凰县委办公室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凤凰县大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凤办〔2021〕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已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做好会计台账和统计台账的同时,如实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各项指标的报表并上报。如不按规定上报的,县统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县统计局负责解释,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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