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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15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根据《湘西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州民发〔2020〕62号)及《湘西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州民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水平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520元/月提高至580元/月,并分四类进行补助:一类由520元/月提高至580元/月,二类由470元/月提高至500元/月,三类由350元/月提高至360元/月,四类300元/月保持不变。月人均救助水平由340元提高至374元以上。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由350元/月提高至375元/月,并分三类进行补助:一类由350元/月提高至375元/月,二类由240元/月提高至255元/月,三类由180元/月提高至195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由216元提高至230元以上。

(三)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676元/月提高至754元/月。

(四)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460元/月提高至485元/月。

(五)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00元/月。

(六)城乡特困人员一次性安葬费补助标准,由原5000元/人提高至6000元/人。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上述保障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具体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救助水平以及特困供养相关标准,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调研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已纳入省州县重点民生实事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保对象审批、复核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预算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要及时告知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的调整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全面完成调整任务。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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