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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凤凰古城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2024-07-22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FHDR—2019—00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凤凰古城历史建筑保护力度,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凤凰古城第一批历史建筑予以公布,并就城市建设中凤凰古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凤凰古城历史建筑,必须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保护管理。凡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凤凰古城历史建筑需拆除或改建的,必须由县规划事务中心会同县住建局、县文物保护事务中心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进行备案,接受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古城保护管理处)全程监督和管理。凤凰古城历史建筑在申报、公布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二、凤凰古城历史建筑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建筑保护责任,并与县住建局签订《凤凰古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接受县住建局的指导与监督;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县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保护建筑需要修缮的,修缮方案须报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批准。

三、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沱江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凤凰古城历史建筑的管理,对不利于凤凰古城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加以制止。

四、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凤凰古城历史建筑的,由县住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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