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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24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 【字体:

FHDR—2019—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办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农业委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简称统筹整合资金),包括国办发〔2016〕22号、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上级各项涉农资金;县本级安排的纳入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涉农存量资金、结转结余涉农资金等。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等现行扶贫标准,瞄准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安排使用。

第四条统筹整合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协调、项目规划、资金整合和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按照“规划统筹项目、项目整合资金”的思路,坚持规划引领,加强项目储备,搭建管理平台,编制统筹方案,制定管理办法,有序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县扶贫开发办负责修订和完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

每年11月份,根据下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需要,由县扶贫开发办组织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分轻重缓急从脱贫攻坚项目库科学挑选精准脱贫项目,编制下年度精准脱贫项目计划。

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及预算评审,并报县发改局完成项目立项报批手续。同时,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评审结果报县扶贫开发办。

第七条县扶贫开发办会同县财政局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雨露计划、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编制年度精准脱贫项目计划,统筹安排整合资金,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八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及时下达统筹整合项目计划文件给乡镇或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或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村及类别为单位,下同)、产业直补到户以外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雨露计划项目、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等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投资5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直补到户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双重管理,县直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共同参与,共同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及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财政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第十二条  单项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招标。

第十三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物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乡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并报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由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类型分片区公开招标或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须附项目决算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县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5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个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或评审。

第十八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额度和内容进行建设,一律不准突破投资计划。对因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特殊原因突破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投资计划的10%,且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施工的程序,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否则,突破投资计划的工程价款不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均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所在乡镇、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项目完成情况、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永久性告示牌。

第二十条规范项目资料管理。项目资料包括:发改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单个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评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同一地点)对比图片资料;产业直补到户报账资料:申请报告、产业发展总结、贫困户签名的产业直补到户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产业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和电话号码)、花名册公示图片、主要产业图片、村主干身份证复印件;产业物化补助报账资料:申请报告、产业发展总结、贫困户签名的物化补助兑付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 金额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花名册公示图片、主要产业图片、村主干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发票和供应物质清单;费用支出有效凭据;报账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后续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接管单位建立完善项目资产账,加强资产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月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统筹整合资金到位情况,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拨款的单位、项目及金额。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拨款单位、项目及金额拟定统筹整合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下达统筹整合资金预算指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和核算。对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卡通”账户;对到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被补助单位;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支付。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项目资金。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开工并完成工程量50%的,支付实际工程量30%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支付实际工程量的80%;办理工程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按审计或评审金额进行结算,并扣留3%的质保金;项目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3%的质保金。

非工程建设类项目按各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需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据,具体包括:项目合同书;竣工决算报告,单个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评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直接补助到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一卡通”账号);产业物化补助发放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 金额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费用支出有效凭据;报账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考核考评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职能部门,其党政“一把手”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第一责任人,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过程中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县精准脱贫攻坚办、县十项工程协调办负责对全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统筹整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有关情况。

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审计工作。

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扶贫开发办做好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做好统筹整合项目立项报批,并指导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县扶贫开发办负责审定县直部门制定的行业扶贫规划,修订和完善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围绕脱贫任务制定全县年度精准扶贫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会同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实施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办制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建立完整的统筹整合资金台账,搞好统筹整合项目投资评审和统筹整合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指导县直相关部门或乡镇做好统筹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报账资料审核等工作。

县扶贫开发办、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行业扶贫规划,负责本单位统筹整合项目的项目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决算审核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各乡镇实施的统筹整合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出具工程项目决算审核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的统筹整合项目的项目实施、项目公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项目报账等工作;归集完整的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的资金额度。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严格给予奖惩。

第三十条  实行催办制度。县精准脱贫攻坚办、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等对统筹整合项目实施和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进展缓慢的县直相关单位或乡镇政府进行催办,责令加快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管理办法、项目计划、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县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国家公职人员承包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三)擅自突破项目计划的;

(四)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虚报冒领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六)因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无特殊原因,项目不及时开工、进展缓慢,造成资金滞留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在完成统筹整合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做好绩效自评。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纳入精准脱贫攻坚考核内容,与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直接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该文件相关附件原已宣布废止的,以其发文宣布废止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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