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告
《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于2016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八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代表对《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经过研究,现就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的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听证会代表提出政府要关注被征地农民生活,建议政府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2、免去被征地农户老年人参保费。听证代表提出应该免去被征地农户老年人的参保费,参保费由政府全额缴纳。
3、从失地之日起进行补偿。听证代表提出征地补偿应该从失地之日起进行补偿,补发养老金。
4、已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不予发放。根据湘政办发〔2016〕80号文件,建议已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不予发放,节省财力保障更多的被征地农民。
5、解决就业问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听证代表要求政府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6、取消指定受益人。根据湘社险函〔2013〕98号规定,建议取消指定受益人。
7、“补建补缴”问题建议。根据湘政办发〔2016〕80号文件,建议2016年7月1日之前征地的,以对应的被征地项目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补贴,进行“补建补缴”;其中,凤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设立之前征地的,以第一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日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作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补贴,进行“补建补缴”。
二、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会后,经国土、财政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以上7条意见,进行了认真会研,拟对1至4条不予采纳,5至7条予以采纳。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1至4条,不予采纳。其中:第1条和第2条,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免去被征地农户老年人参保费”的建议,根据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故不予采纳;第3条,“从失地之日起进行补偿”的建议,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第4条,“已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不予发放”的建议,考虑政策公平性,故不予采纳。
第5至7条意见中肯、合理,予以采纳。其中:第5条,“解决就业问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建议,根据《实施办法》第五章“就业培训”的内容,建议已经含括在其中,故予采纳;第6条,“取消指定受益人”的建议,是根据《关于规范参保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发放事项的通知》(湘社险函〔2013〕98号)规定提出的,故予采纳;第7条,关于“‘补建补缴’问题建议”,根据湘政办发〔2016〕80号文件的第二条第五款“妥善解决要求‘补建补缴’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此建议符合文件精神,故予采纳,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