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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11-14 来源:凤凰县旅文局 【字体:

  (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共修改11处8条,其中删除2条,增加2条、2款、1项,修改4条款) 

  1.《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改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款改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2.《条例》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严密防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制定水、光、气、声、渣、土壤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具体防治办法。”   

  3.《条例》第十三条删掉原条文内容,新增一条,内容为:“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公共卫生管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合理设置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的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并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 

  4.《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5.《条例》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在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6.《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增加一项:“(六)其他污染水体或损坏水生态的行为。” 

  7.《条例》第三十条删除原内容,新增:“为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保护,降低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的损害,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科学规划旅游景区、景点、线路,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交通流量、景区承载量和环境容量的监控,依据保护需要建立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接驳服务体系,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环保。具体办法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8.《条例》第三十六条删掉“第十三条”,修改后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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